(一)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作出的决议、决定的建议、批评和意见;
(二)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、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、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工作的建议、批评和意见;
(三)对市人大机关工作的建议、批评和意见,对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申诉、控告和检举;
(四)市人大代表反映或转递群众的信访事项;
(五)依法属于市人大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。